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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救济与结构性救济的选择与平衡

期刊分类:经济期刊时间:2026-03-19点击:23次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焦点:行为救济与结构性救济的选择与平衡

核心正文:

随着平台经济进入“强监管”周期,反垄断执法从“包容审慎”转向“依法规范”。在处置垄断行为,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监管机构面临核心规制工具的选择:行为救济与结构性救济。

行为救济,旨在约束企业的未来行为,例如要求平台开放接口、禁止“二选一”、保障数据可携性、确保公平非歧视待遇等。其优势在于更具灵活性,能针对特定竞争损害进行精准干预,尽可能保留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收益或大型平台带来的规模经济与网络效应。但其缺点在于监督执行成本高,需长期监测,且平台可能通过复杂的技术手段规避监管。

结构性救济,则涉及改变市场结构,如强制剥离资产、业务拆分乃至企业分拆。其优点在于“一劳永逸”,能直接消除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根源,恢复竞争性市场结构,无需长期监管。但其代价可能是破坏平台的生态系统和效率,产生较大的转型成本,并可能影响创新动力。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选择何种救济需基于“比例原则”进行个案分析,权衡以下因素:1)垄断行为的性质与损害程度:对于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扼杀式并购),结构性救济可能更合适;对于排他性行为,行为救济可能足够。2)市场特性:在动态创新、网络效应强的市场,仓促拆分可能损害效率和消费者福利。3)救济措施的可执行性与监督成本。4)国际协调:全球性平台需考虑不同司法辖区的救济措施协调。

当前全球趋势显示,对数字平台的规制更倾向于采取“前置性”的行为监管(如欧盟《数字市场法》设定“守门人”义务)与严厉的结构性救济威胁相结合。对于已发生的垄断行为,行为救济是常用起点,但保留结构性救济作为“最后武器”。理想的平衡是:以明确的行为规则预防损害,对严重且持续的反竞争行为敢于运用结构性措施,并利用技术手段(监管科技)降低行为救济的监督成本。

本文要点:

  1. 平台反垄断在行为救济(调整行为)与结构性救济(改变结构)间选择,需权衡有效性、成本、效率损失及市场动态。

  2. 行为救济灵活但监督难,结构性救济彻底但代价高;平台经济的动态性与网络效应增加了选择的复杂性。

  3. 规制趋势是“行为规则预防”结合“结构性措施威慑”,并强调基于比例原则的个案分析,利用科技提升监管能力。

拓展阅读:

  1. Furman, J.《Unlocking Digital Competition: Report of the Digital Competition Expert Panel》[R]. UK Government, 2019.

  2. 焦海涛.《平台反垄断中的行为救济与结构性救济:比例原则的适用》[J].《中外法学》,2022, 34(3): 56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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