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经济的权利图谱: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全球规制探索与中国进路
核心正文:
以网约车、外卖配送、众包物流等为代表的平台用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劳动关系的深刻重构。平台企业通过算法管理、业务众包等形式,将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转化为“平台-合作者/个体工商户”关系,从而在规避劳动法上雇主责任(如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工时保护等)的同时,实现了劳动力的高度灵活与低成本调用。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策略,使得全球数以千万计的平台劳动者陷入“劳动无保障”的困境:他们从事着从属性劳动,却无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如何规制平台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全球范围内的规制实践呈现出多元探索的图景,主要可分为三类模式。一是“司法确权”模式,以部分欧洲国家为代表。法院在具体个案中,穿透合同形式,依据“从属性”标准(如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进行实质性判断,将符合条件的平台劳动者认定为雇员,从而适用完整的劳动法保护。例如,英国最高法院在“Uber司机案”中最终判决司机为“工人”(worker),享有最低工资、带薪休假等核心权利。此模式依赖活跃的司法和强有力的工会,但可能面临平台商业模式调整以规避标准的挑战。
二是“立法创设第三类劳动者”模式,旨在传统“雇员”与“自雇者”之间创设新的法律身份。例如,西班牙的“骑手法”将外卖骑手明确为“受雇的自雇者”,赋予其集体谈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算法透明度等特定权利,但仍部分排除社会保险(由平台缴纳一定商业保险替代)。加利福尼亚州的AB5法案及其后续公投博弈更是这一模式的激烈体现。此模式试图在灵活性与保障性间寻求平衡,但新身份的权利清单界定复杂,且可能仍需面对平台企业的规避尝试。
三是“基于权利的渐进扩展”模式,不急于对劳动关系进行整体定性,而是通过立法或判例,将某些核心劳动权利逐步扩展到平台劳动者,无论其法律身份如何。例如,欧盟拟议的《平台工作指令》草案,重点聚焦于算法管理的透明与人类监督、防止不当解雇、数据保护等权利。此模式务实、渐进,但可能形成权利“补丁化”,缺乏系统性。
中国的平台用工规制同样在探索中。司法实践显示出与“司法确权”相似的倾向,部分法院依据“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标准,在工伤等争议中将符合特征的骑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在政策层面,中国采取了“分类保障”思路。人社部等八部门2021年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平台劳动者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进行劳动管理”以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三类,对前两类重点保障。特别是针对第二类“不完全符合”劳动者,创新性地提出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强制平台在算法透明、报酬支付、劳动安全等方面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基于权利的渐进扩展”与创设中间类型的结合。
未来进路需多管齐下。首先,在司法上坚持实质审查标准,防止平台利用格式合同架空劳动者权益。其次,在立法政策上,可考虑将“劳动三分法”思路法定化,明确“类雇员”或“依赖性自雇者”的法律地位及其对应的、区别于标准雇员的“权利包”。再次,推动行业集体协商,由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平台就报酬规则、算法伦理、保障标准等进行谈判。最后,利用技术手段赋能监管,探索建立适应平台就业特征的、以平台为代扣代缴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险参保与征收方式。
本文要点:
平台用工的“去劳动关系化”导致全球大量劳动者面临权益保障缺失,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与法律适用。
全球规制呈现司法确权、立法创设第三类劳动者、基于权利渐进扩展三种主要模式,各有利弊,反映了在灵活性保障与权益保护之间的艰难平衡。
中国采取“分类保障”与“重点权利扩展”相结合的思路,未来需在司法审查、立法定性、集体协商与社会保险制度创新上协同推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拓展阅读:
De Stefano, V., The Rise of the “Just-in-Time Workforce”: On-Demand Work, Crowdwork, and Labor Protection in the “Gig-Economy”, Comparative Labor Law & Policy Journal, 2016.
王天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类雇员”解释路径及其规范体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
Cherry, M. A. & Aloisi, A., “Dependent Contractors” in the Gig Economy: A Comparative Approach,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17.
